2008年2月2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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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赠做好事也要遵守法律
王庆廷

  助人为乐,救人危难,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个人品德的高尚体现。助人和救人的方式多种多样,而捐赠无疑是其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。目前,捐赠者和受赠者之间纠纷成讼的例子屡见不鲜,相关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?

  公益捐赠不可撤 言出不果要担责
  某村委会与一化工公司签订了协议一份,约定化工公司将100万元捐赠给该村,用于该村饮用水源的保护。但签约后,化工公司的领导后悔了,遂以一个项目短缺资金为借口拒绝履行赠与义务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村撤销赠与合同。交涉未果后,该村向法院提起诉讼,最后法院支持了该村的请求,判令化工公司履行赠与合同。

  法律评析: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但是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此规定。同时还规定,有上述内容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,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。
  就本案而言,该村与化工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,由于化工公司生产的产品有一定的污染性,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是用于该村的水资源保护,因此,该捐赠具有公益性、道德义务性。化工公司在具有捐赠能力的情况下,不交付协议约定的赠与标的物,属违约行为。

  捐款用途为特定  归为遗产属不当
  2006年,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李某,经医院确诊患上白血病。为筹集医疗费用,该税务局经其本人及上级领导同意,向全国的税务机关发出“紧急求援信”,为李某募集医疗费。该税务局专门成立“管理委员会”对捐款的使用进行监督,并随时向捐款人反馈捐款的使用情况,至2006年底,共收到注明捐款用途的捐助20万元。2007年初,李某病亡,尚余捐款10万元。其子以所剩捐款为李某遗产为由要求继承,而该税务局却有不同意见,并将余款存入该局工会账户,遂引发诉讼。

  法律评析:根据《继承法》规定,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本案中,善款并非直接捐赠给李某本人,而是捐予该税务局。该税务局受捐款人的委托有权管理、监督这笔特定捐款,也有按捐款人的意愿,将捐款交与受益人用于特定目的的义务,以维护捐款人和受益人双方的合法权益。李某作为这笔捐款的合法受益人,只享有有条件的使用权,即支付治病期间的费用。因此李某死亡后所余的捐款不能认定为其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,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。如果将剩余捐款作为遗产继承,就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思表示,也违背了公正原则和“公益捐款不应牟取私利”的公序良俗。

  赠与物品有瑕疵  造成损失要赔偿
  2007年3月,村民王某见家中没了玉米种子,就出门准备购买。途中,他遇见了同村的孙某,当孙某得知王某要去买玉米种子时,就说自己家里正巧有一些积存的玉米种,愿无偿赠送给王某。王某担心陈年的种子可能影响产量,孙某拍胸脯承诺若种子有问题,他负责。后王某接受了孙某赠与的种子,可播种之后,只有一小部分出苗,造成损失1000余元。王某请有关部门鉴定,认定孙某赠与的玉米种子因存积年限过长,已影响正常生长。王某遂去找孙某论理,双方为此发生争议,诉诸法院。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。

  法律评析:虽然《合同法》规定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但有两种例外情况,一是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,造成受赠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在本案中,孙某的赔偿责任直接与其对种子质量的拍胸脯夸海口相关。

  违背意愿用捐款  不当得利当返还
  数年前,一寒门学子张某考取了某名牌大学,为筹学费,在街头干起来擦皮鞋的行当。后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后,一位老板承诺全额资助其就读期间的费用,并陆续将40000元款项直接打入其账户。然而,张某由于在大二期间旷课较多,连续几门功课没有及格,遂退学离开学校,利用手中所剩的善款做起了小买卖。该老板得知此事后,感觉受了欺骗,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剩余的未用于求学的捐款。法院最后认定张某属于不当得利,支持了该老板的请求。

  法律评析:目的赠与,指赠与人为发生一定预期结果而为的赠与;在法律效力上,此种赠与的赠与人不得请求结果的实现,而只能在结果不实现时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。就本案而言,该老板捐款的目的十分明确,就是为了资助张某完成学业,而张某并没有全部将款项用于学业,而是做起了买卖,显然违背了该老板的捐款意愿,属于不当得利,应予返还。